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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采取7大措施 力点“零负团费”死穴           ★★★
云南省采取7大措施 力点“零负团费”死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春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2 12:07:16
    核心速读

    昨日下午,国家旅游局官员一行数人来滇检查整治“零负团费”专项行动,云南省旅游局、昆明市旅游局等介绍了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及一些在实践中总结出的良策。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副司长薛桂凤表示,旅游业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整治也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他们对云南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整规办、省工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参加到旅游“零负团费”整治行动中来,感到非常惊喜。云南是全国旅游大省,许多做法都走在全国前列,一些成熟经验可指导全国市场。

  严厉禁止“远观某景点”等不规范术语

    云南省旅游局副局长徐光佑介绍,云南在整治“零负团费”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7方面的措施。

    加大对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宣传、销售旅游产品的查处力度。要求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接团“人头费”,不得将景点作为自费项目推销。发现有此类行为的,视同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产品查处。规定旅行社在宣传或者合同中不得使用“准星级”、“远观某景点”等不规范、不确定术语。违者视同发布虚假广告处理。

    进一步明确购物次数和场所

    进一步规范旅游合同的签订。此次专项整治中,云南省进一步要求旅行社和游客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购物次数和场所,交团到地接旅行社接待时也要明确购物次数和场所。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转由其他旅行社接待等。

  加大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

    云南省规定旅行社必须按合同约定以及《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云南省导游服务规则》等标准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降低服务标准。

  弱化佣金对旅行社的利益驱动

    加强旅游购物点的管理。建立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的“公对公”佣金结算机制,逐步降低佣金比例,弱化佣金对旅行社的利益驱动。查实购物企业将佣金直接返给导游、司机的,进行严肃查处。屡教不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检察院反贪局按照商业贿赂行为查处。

  让利行为实行“公对公”结算

    规范景区(点)和宾馆饭店价格让利行为。规定景区(点)和宾馆饭店对旅行社的让利要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实行“公对公”结算。不得直接返给部门或导游、司机,否则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检察院反贪局按照商业贿赂行为查处。

  对旅行社实行毛利率考核

    今后云南省在旅行社年检中对旅行社毛利率指标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给予相应处理。

  推行旅行社诚信指导价

    推出针对主要旅游线路产品,以优质优价为核心,分地区、分产品要素、分客人选择的线路和时间,兼顾旅游要素各行业利益的诚信经营价格体系。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遏制旅行社低价竞争。(黄 华)

资讯录入:丽江城主    责任编辑:丽江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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