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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 导游索要额外费最高罚5000元           ★★★
明年元旦起 导游索要额外费最高罚5000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都市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 11:06:06
    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将被没收所得,可对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服务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昨天,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明确规定。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旅游费用、旅游行程、游览景点、服务项目和标准、购物次数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场调查

    新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出台,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业内人士表示,如何鉴定“额外费用”成关键。昨天,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游客:此举有利于规范市场

    昨天上午,在大观楼,来自浙江、安徽等地的游客一致表示,来云南的这几天比较开心,也没有发生过额外收费,或者导游带着游客避开重要景点、压缩旅游时间进行购物等现象。

    来自浙江的王先生称云南是个旅游大省,条例加大了对违规操作旅行社的惩罚力度,说明政府更重视保护来滇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利于规范整个旅游市场,对旅游业的发展会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导游:游客购物自愿

    来自安徽的导游杨小姐说:“我一年要从安徽带几次团来云南,每到一个景点都会有游客选购自己喜欢的东西,但纯属自愿,作为导游最担心的是旅客的安全问题。”

    昨天上午11点,一些游客游完大观楼后在门口附近的商店买喜欢的云南特产,买了一幅手工刺绣的陈女士表示购物纯属自愿,导游并没有强求。11点半,一些游客陆续上车准备离去,见还有游客在购物,杨小姐不断提醒已到返程时间。

  旅行社:界定“额外费用”成关键

    云南中青国旅副总经理李荣称,如何界定“额外费用”,在旅游业来说是个模糊的概念,到底怎样的费用才算“额外费用”?如果旅行社和游客签订合同明文约定费用以外的开支都被称为额外费用,那么这个额外费用的范围就比较广了。

    李荣解释说,旅行社和游客签订合同时标明的费用只是常规的机票车旅费、酒店住宿费、景点门票费。但实际到了旅游景点,一些游客会根据情况提出要求,比如原来计划2星级宾馆的游客要求改成3星级,一些合同里没有标明的景点游客也要求去参观,并自愿承担相关费用。遇到这种情况,不管是旅行社还是导游都不会拒绝,但是随着修订的《条例》出台,游客这时拿着合同投诉找旅行社说支付了额外费用,那受伤的肯定是旅行社。

    云南天达国旅副总经理朱智蕊女士的观点和李荣一样,她认为发展云南旅游业政府更应该合理引导,对“额外费用”应有明确规定,这样才有利于带动旅行社的积极性。

    业内人士:发展旅游业应合理引导

    一熟悉旅游行业的人士称,目前大多数导游直接属于旅游协会管理,没有固定工资。

    在保证各景点的正常参观时间下,导游会带游客去景区商场购物,商家也会支付一定的酬劳给导游,但是购物都是游客自愿的,所购价格和游客自己单独买的价格都一样,并没有享受折扣,也没有进行强制要求。这种现象在国外也普遍存在,只能算是佣金或者说是酬金。

    政府为加强规范管理应在“额外费用”、佣金或者酬劳的支付额度上进行限定,形成固定的执行标准。这样既能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又保证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真正起到规范管理作用,更有利于云南旅游业发展。(实习记者李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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