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 登录                  旅游 | 人文 | 住宿 | 饮食 | 交通 | 娱乐 | 资讯 | 知道 | 图片 | 商城 | 下载 | 帮助
【繁體中文】

【English】
首 页
丽江风情
旅游线路
宾馆酒店
旅游租车
会议接待
景区景点
答疑咨询
旅游论坛
丽江图片
联系电话:0888-5117118   5120740   5120723         旅游专题:度假 | 高尔夫 | 自驾车 | 自助游  天气预报
您现在的位置: 丽江旅游网 > 丽江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资讯
更多内容
最新《旅行社赔偿标准》出台 黑导游将被罚款           ★★★
最新《旅行社赔偿标准》出台 黑导游将被罚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11:44:43

    《每日经济新闻》获悉,国家旅游局日前废止了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5月28日正式实施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据了解,新的《标准》是国家旅游局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赔偿试行标准。新《标准》,对因旅行社的原因而造成旅行者不能成行并且没有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另外对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的违约金。

    新《标准》针对近年来导游行业曝出的“黑导游”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第八条,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据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新《标准》,将有利于国内目前的旅行社和导游市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将更好的保护旅行者的合法利益。

资讯录入:丽江城主    责任编辑:丽江城主 
  • 上一条资讯:

  • 下一条资讯: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公司简介 | 商务合作 | 法律申明 | 诚征英才 | 网站联盟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丽江旅游网 © 版权所有 2002-2008 | 中文域名:丽江旅游网.中国
    主办单位:丽江旅游网 | 云南省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丽江滇西北国际旅行社集团云杉之旅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香格里拉大道滇西北国际旅行社集团  E-mail:ljtour@yahoo.cn lijiangtour@126.com
    电话:0888-5117118 5120740 5120723 5158167 传真:0888-5120747  QQ:44360045
    MSN:lijiangtour@hotmail.com
    许可证号:L-YN-GJ00019

    信息产业部备案
    滇ICP备05001934号